(2017)粤088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代平、曾祥见等与湛江市坡头区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代平,曾祥见,湛江市坡头区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854号原告:邓代平,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曾祥见,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郑康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英芸,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湛江市坡头区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林田吨村49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康,董事长。原告邓代平、曾祥见诉被告湛江市坡头区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申请的缓交受理费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代平、曾祥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容 斌审判员 曾昭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