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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粹雨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粹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758号原告:李粹雨,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粹雨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万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粹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粹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