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某甲、项某乙与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某甲,项某乙,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项某甲,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申请执行人:项某乙,,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所地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被执行人:颜某,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本院在执行项某甲、项某乙与颜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某甲、项某乙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1执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泽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召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