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科尔沁右翼前旗房产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科尔沁右翼前旗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21行初14号原告王建新,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房产局。法定代表人乌恩某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诉科尔沁右翼前旗房产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王建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审判长 赵金辉审判员 李宝德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