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苏守勇、盛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苏守勇,盛娟,张高中,刘方方,盛小兵,徐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8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与青年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苏守勇,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盛娟,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高中,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方方,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盛小兵,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徐韦,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被告苏守勇、盛娟、张高中、刘方方、盛小兵、徐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