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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文贵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贵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刑初439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文贵,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广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文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文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谢文贵单独或结伙许家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NVC”、“雷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惠州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LED灯等电器上加注“NVC”、“雷某”标识和外包装后,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西村东瑶宝寺25号租房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纤体风韵养生堂”、“17130谢”在网上予以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约19万元。2017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谢文贵,当场查获印有上述商标的LED灯126个、换气扇4只、说明书40本、线路图12张及雷某真伪标识238张等物。经惠州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上述被扣物品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文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搜查证、提取清单及照片、产品鉴定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王某,4、庄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支付宝账号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190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文贵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文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三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