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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84年7月25日,汉族,泽州县下村镇关山村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史村河村人。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泽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婚生男孩关涛涛随关某某生活,王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抚养费12000元(2011年至2016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因长期不在家居住,暂时无法找不到本人,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关满屯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