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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汪桂英与戈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英,戈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408号原告:汪桂英,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戈助华,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汪桂英与被告戈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而于2017年7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汪桂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戈助华归还了10万元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桂英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桂英撤诉。本案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汪桂英负担。审判长  邱灿辉审判员  徐 琦审判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令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