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开洪与邹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洪,邹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开洪,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7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邹密,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杨开洪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0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购车款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邹密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涪民初字第60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