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闻清香茶叶店、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闻清香茶叶店,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闻清香茶叶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0号112房。经营者:刘序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闻清香茶叶店与被上诉人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闻清香茶叶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闻清香茶叶店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为58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闻清香茶叶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颖仪唐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