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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展亿铝冶炼有限公司与高要市金利镇高得利五金厂、黄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展亿铝冶炼有限公司,高要市金利镇高得利五金厂,黄德生,陈结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13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展亿铝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石塘村委会新村岭仔,组织机构代码:57018538-5。法定代表人:周德星。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要市金利镇高得利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利镇金三村委会五甲六队(陈结珍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83600294178。个体经营者:黄德生。被告:黄德生,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陈结珍,女,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展亿铝冶炼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市金利镇高得利五金厂、黄德生、陈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朋友介绍,到原告公司提货共四次,合计货款490034元。被告当时称购货30天后付款,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拒绝支付货款。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铝锭货款490034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4日至起诉之日按月息5.6‰计算,为19209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原告提交欠条、结婚申请登记等证据。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铝锭的交易合法,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因被告拖欠货款未付,原告主张其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要市金利镇高得利五金厂、黄德生、陈结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展亿铝冶炼有限公司支付所欠铝锭货款490034元及该款计至2017年2月20日止的债务利息19209元,并按商业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该款从2017年2月21日至判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92.43元、财产保全费3066.21元,合共11958.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各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11958.64元可向本院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审 判 员  李柳媚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