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保生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云 2504刑初200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杨保生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 日期 1954.07.11 文化 程度 文盲 籍贯 云南省弥勒市 职业 农民 身份 证号 住址 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牛背村民委员会牛背村六组644号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 措施 无 辩护人 无 开庭时间 2017.08.14 开庭地点 本院第二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 机关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 书号 弥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 指控 罪名 交通肇事罪 指控 事实 2017年2月3日12时25分左右,被告人杨保生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孙某,行至弥勒市弥阳镇大路溪村老狮子路段,右转弯过程中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云GS6800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孙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保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被告人杨保生主动投案自首。 相关 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量刑 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无 辩护人意见 无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罪成立,量刑建议与其罪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杨保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波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佳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