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军与江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江永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江永广,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陈军与江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江永广应偿还陈军借款13,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江永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