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军与江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江永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江永广,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陈军与江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江永广应偿还陈军借款13,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江永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