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细和与被申请人阳喜良、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细和,阳喜良,王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634号申请人:熊细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阳喜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王永丽,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熊细和与被申请人阳喜良、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熊细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阳喜良、王永丽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喜良、王永丽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