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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军诉被告葛裕进、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军,葛裕进,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983号原告:陈学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葛裕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燕,女,住址同上。原告陈学军与被告葛裕进、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学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