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福安与洪桂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福安,洪桂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259号原告:史福安,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洪桂标,男,1968年2月4日生,回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福安与被告洪桂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福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贾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