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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福安与洪桂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福安,洪桂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259号原告:史福安,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洪桂标,男,1968年2月4日生,回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福安与被告洪桂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福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贾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