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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碧权、李孟、李碧水、李碧伟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803执350号李碧权、李孟、李碧水、李碧伟:本院执行的李碧权、李孟与李碧水、李碧伟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碧水、李碧伟自觉履行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