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罪犯李侠聚众斗殴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侠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46号罪犯李侠,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李侠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底累计获奖11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李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侠减去截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印达岗审 判 员  田 军审 判 员  龙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