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融儿诉周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6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系周某1之夫),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女,194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忠,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3,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周某3之夫),194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上诉人周某1因与被上诉人周某2、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被继承人周某4名下的本市XX街XX弄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的80%归周某1所有,20%归周某2所有。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某4生前一直与周某1长期共同生活,周某4生病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由周某1用出售自有房屋所得钱款支付。被继承人周某4过世后,其生后事宜也由周某1操办。而周某2有能力扶养但却未尽扶养之责。因周某1对被继承人周某4尽了较多且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分割被继承人周某4遗产时理应由周某1获得80%的份额。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周某2述称:周某1述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周某3述称,周某3本人已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份额,对于涉案纠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周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周某4名下的上海市XX街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产),并要求按照继承份额按份共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周某5与梁某系夫妻,共生育三女一子,分别是周某2、周某3、周某1和周某4。梁某于1977年6月12日报死亡,周某5于1992年7月11日报死亡,周某4于2016年1月28日报死亡。周某2、周某3一致确认周某4生前未婚无子女,无收养关系,且未留下遗嘱。系争房产由周某4于2000年10月15日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于2001年7月9日权利人经核准登记在周某4一人名下。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周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生前未婚无子女,周某2、周某3一致陈述,周某4生前无遗嘱、无收养关系,周某3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对被继承人周某4遗产的继承,故周某4的遗产由周某2、周某1按照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现当事人均未要求多分或举证证明其有可以多分的情形,故周某2、周某1应当均等继承周某4名下的遗产。现周某2要求取得系争房产的份额,于法不悖,予以准许。周某1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周某4名下的上海市XX街XX弄XX号XX室房产由周某2、周某1各继承50%产权份额;二、周某2、周某1、周某3均负有互相配合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因此产生的相应税费等,由周某2、周某1按上述继承份额分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周某2、周某1各半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的证据材料,在无确凿证据材料证实被继承人周某4于生前立有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遗产,该处置方式并无不当。上诉人周某1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在明知涉案纠纷由法院进行审理时,除了以书面方式表达其对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遗产的意见之外,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也未向一审法院申请举证期限的延长。本院审理���间,上诉人周某1也未对其主张的内容未实施积极举证行为的合理性予以举证证实,故本院对其要求以二审审理期间提供的材料获得80%继承份额的请求不予准许。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本院对一审法院以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涉案遗产的方式予以认同。上诉人周某1要求更改一审法院判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周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