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耿某1、耿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1,耿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某1,男,194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群众,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耿某2,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宁晋县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耿某1与被执行人耿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耿某2名下银行存款1700元,现因被执行人耿某2于2017年8月14日已全部履行(2017)冀0528执736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耿某2名下账户存款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京芳审判员 王玉平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