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1民督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宋中兴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宋中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2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7997F。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宋中兴,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宋中兴成功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96,授信额度为3000元,被申请人卡激活后透支,于2016年6月6日消费3053元,截止2017年7月27日仍拖欠,要求被申请人宋中兴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本金2954.62元、利息585.47元、逾期违约金906.27元,共计4446.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中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4446.36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宋中兴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