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慧申请执行李博、刘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李博,刘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性,1978年6月6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李博,男性,1982年12月4日出生,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被执行人:刘立娜,女性,1983年3月24日出生,教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博、刘立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博、刘立娜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