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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3638王翠玉与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玉,金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3638号原告:王翠玉,女,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新区大港平昌新城新乐。被告:金华,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玉与被告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玉经本院书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强代理审判员  唐勇刚人民陪审员  陈 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