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3638王翠玉与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玉,金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3638号原告:王翠玉,女,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新区大港平昌新城新乐。被告:金华,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玉与被告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玉经本院书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强代理审判员 唐勇刚人民陪审员 陈 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