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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瑞山与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山,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013号原告:蔡瑞山,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熙城熙园会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23136F。法定代表人:周庆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熙城熙园会所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78797T。法定代表人:李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瑞山与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蔡瑞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瑞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瑞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