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8601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百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百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8601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万达广场2号写字楼1806-1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8627231。负责人:沈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百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阳光汇景花园15-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11762F。法定代表人:陈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百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安徽百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民币26545.2元及迟延履行金(待计)。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安徽百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方 涛审判员 彭国超审判员 魏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淑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