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杨正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杨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杨连财,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正明,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正明的银行存款133414.0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