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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润恒投资集团,湖北润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晓燕,翟国华,王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代表人汪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润恒投资集团,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润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翟国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王晓凤,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润恒投资集团、湖北润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翟国华、王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