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京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京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010号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海河道18号,联系方式:1393217****、8592****。法定代表人班亚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京三,男,46岁,1970年11月9日,地址:石家庄高新区,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闫京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计1270.5元,由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