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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步权与曹金喜、李广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金喜,徐步权,李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金喜,男,汉族,1951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步权,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审被告:李广仁,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再审申请人曹金喜因与被申请人徐步权、李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13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曹金喜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曹金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曹金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杨晓玲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