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步权与曹金喜、李广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金喜,徐步权,李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金喜,男,汉族,1951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步权,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审被告:李广仁,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再审申请人曹金喜因与被申请人徐步权、李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13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曹金喜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曹金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曹金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杨晓玲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