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蔡英中与乔志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英中,乔志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07号原告:蔡英中,男,汉族,1953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告:乔志齐,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址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英中与被告乔志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蔡英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英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英中负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