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季怀周、宋克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克英,季怀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宋克英,女,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季怀周,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宋克英申请执行季怀周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季怀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季怀周在芦山县农村信用���作联社沫东信用社账户(账号:88×××12)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季怀周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沫东信用社账户(账号:88×××12)的银行存款1500元至宋克英在芦山县县思延乡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62×××4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