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晓艳与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艳,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晓艳,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邓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杨证执字第217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艳与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儒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沪L6XX**、N92799扣划被执行人顾京宁银行存款人民币109万元,冻结被执行人顾京宁在农行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号查封被执行人童志峰名下牌照为沪FQXX**车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童志峰名下牌照为赣ERXX**车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童国健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童志峰、童国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尚需时日,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0452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