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康德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小阿拉街满族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康德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小阿拉街满族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5民初438号原告:齐齐哈尔康德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捷春,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小阿拉街满族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齐齐哈尔康德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康德合作社)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小阿拉街满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阿拉街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德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赵捷春、被告小阿拉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国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德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未利用地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承包款1010400.00元及利息43952.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北药种植被省、市确定为重点农业项目,在此大环境下,昂昂溪区政府对辖区内未利用地进行有效合理的开发利用,决定对外招商引资,与原告达成合作意愿,于是由昂昂溪区政府牵头,原、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未利用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12630亩土地承包租赁给原告种植中草药,租期3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两年的承包款共计10104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据,但在原告准备进入现场种植时,却遭到被告集体内村民的阻挠,原告多次协调、报警无果,致使原告2016年无法种植。直至目前,虽经原告多次协调,被告既不让原告种地,也不退还承包款,因此,原告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小阿拉街村委会辩称,康德合作社起诉小阿拉街村,小阿拉街村不服,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系与小阿拉街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是有几个村民阻挠,小阿拉街村协调过,区里也协调过,这与小阿拉街村没有关系,几个村民代表不了集体。原告康德合作社向法庭提交未利用地承包合同一份、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一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一份(该三份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问题:整个事实的过程。被告小阿拉街村委会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小阿拉街村委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6日,康德合作社与小阿拉街村委会签订《未利用地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中,小阿拉街村委会为甲方,康德合作社为乙方),合同内容为:“一、甲方将未利用12630亩(由甲方提供地标图)租给乙方。二、租赁日期年限为三十年,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46年5月25日止。三、租金价格:乙方从2016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每年每亩乙方支付给甲方租金40元。2026年5月26日至2046年5月25日每年每亩乙方给支付甲方租金135元。四、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支付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土地租金505200元(伍拾万伍仟贰佰元整)(40元×12630亩)合同签订日为租金支付日,每年租金都将一次性支付清。五、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将租赁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并应提供相应的证实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文件,办理好交接手续。六、乙方不按时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乙方无条件退出。七、乙方不得将此地抵押贷款,转让。八、双方应严格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土地合同内容的约定,如发生违约的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如:阻碍、干扰种植等,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签订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一份。”该合同后附地标图3张。合同签订的当日,康德合作社将1010400.00元土地租赁费用交给小阿拉街村委会,存到水师营满族镇经管中心的账户之内,小阿拉街村委会将涉案土地的界线位置告知了康德合作社。之后,在康德合作社组织人员拟进入土地进行作业时,遭到小阿拉街村少数村民的多次阻止,经小阿拉街村委会、公安部门及政府部门协调未果,少数村民为该土地的出租还进行了信访,致使康德合作社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今,都未能正常使用该土地。庭审中,小阿拉街村委会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但仅同意退还2017年的土地费用,对康德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小阿拉街村委会在庭审中还陈述,在签订该合同之前,小阿拉街村委会分别召开了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了土地对外出租事宜,除有三、四人反对之外,绝大多数参会人员均同意土地对外出租。本院认为,本案中,康德合作社与小阿拉街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系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受到小阿拉街村的少数村民的阻止,造成合同实际上未能履行,客观上也履行不能。庭审中,小阿拉街村委会也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此,对康德合作社要求解除其与小阿拉街村委会签订的未利用地承包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康德合作社要求返还承包款1010400.00元的请求,自双方合同签订后,合同实际上并未得到履行,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小阿拉街村委会应当将收取的土地承包款1010400.00元予以返回。对于康德合作社主张的利息43952.40元,小阿拉街村委会作为涉案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在土地出租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的程序,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实际原因系少数村民阻止,因此,对康德合作社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齐齐哈尔康德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小阿拉街满族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未利用地承包合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小阿拉街满族村民委员会在双方签订的《未利用地承包合同》解除之后的十日内,将收取土地承包费1010400.00元退还给齐齐哈尔康德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三、驳回齐齐哈尔康德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89.00元,由齐齐哈尔康德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596.00元,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小阿拉街满族村民委员会负担1369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小阿拉街满族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审 判 长 王立娟审 判 员 郭来生人民陪审员 陶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影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