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周烽、陈喜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烽,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周烽,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喜,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周烽、陈喜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湘乡市征决【2016】X1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成小南代理审判员 喻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彩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