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罗安国、张宏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罗安国,张宏义,刘祖海,陈斌,刘德永,王琳,宜昌普瑞赛思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66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2号。代表人赵予胜,该分行行长。被告罗安国,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张宏义,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刘祖海,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陈斌,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刘德永,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王琳,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点军区。被告宜昌普瑞赛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路(三峡物流园内C1区)。法定代表人罗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47号。代表人马向东,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诉被告罗安国、张宏义、刘祖海、陈斌、刘德永、王琳、宜昌普瑞赛思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安国、张宏义、刘祖海、陈斌、刘德永、王琳、宜昌普瑞赛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罗安国、张宏义、刘祖海、陈斌、刘德永、王琳、宜昌普瑞赛思商贸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其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安国、张宏义、刘祖海、陈斌、刘德永、王琳、宜昌普瑞赛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罗安国、张宏义、刘祖海、陈斌、刘德永、王琳、宜昌普瑞赛思商贸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