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白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569号原告:丁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白某,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原告丁某与被告白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丁某诉称,要求被告白海霞退还彩礼214640元。2015年2月,原告丁学厚与被告白艳霞认识,经赵继平与丁永厚从中说合,于10月举行订婚仪式,当时被告索要订婚钱15000元,原告丁学厚给被告父母11000元,同年11月22日未办结婚登记就举行了婚礼。在举行婚礼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68000元。在举行婚礼时原告向被告又支付了岁数钱3700元、抓喜钱1800元、装衣钱880元、开脸钱660元;在举行婚宴时,被告的朋友在原告家参加婚宴,后来被告将其朋友礼钱5000元全部拿走;被告过生日时原告给了3000元,14000元的定期存单的利息4600元被被告全部拿走。被告不履行婚前承诺,不办理结婚证,后被告主动提出与原告分手,却不愿意退款解决婚姻纠纷,并长期躲在外面不回家。现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等款。白艳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本人户籍和居住地均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居住地点为太原市迎泽区建南10号院12-2-25号,且从2015年12月至今就一直在此居住,故本案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白艳霞向本院提供了户口薄、身份证、租房协议书,已证明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故本案应当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白艳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彩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