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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平,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540号原告:陈亚平,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71794G。负责人:袁誉伦。委托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236360882。法定代表人:沈奎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平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亚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