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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继元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行初14号起诉人:张继元,男,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荫成,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起诉人诉称,西安区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人的四次审理行为均存在一案两判情形,程序严重违法。并且经过多次审理后依然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给起诉人造成精神痛苦和无尽讼累,导致起诉人精神残疾。请求判令:一、依法对西安区人民法院(1994)西刑初字第158号违法判决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给予赔偿;二、西安区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造成起诉人没能及时评残而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请求判令西安区法院予以赔偿;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西安区人民法院负担。本院认为,张继元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继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     大     力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安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