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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筛成、祁艾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筛成,祁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阜宁县阜城镇。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何筛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祁艾红,女,1973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筛成、祁艾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何筛成、祁艾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