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粟玉与杨安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286号之一解除申请人:粟玉,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杨安炳,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洪江市。解除申请人粟玉与被申请人杨安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湘1281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杨安炳在银行的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解除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粟玉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安炳的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尤世美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