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瑞锋与魏瑞堂、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双庙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锋,魏瑞堂,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双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279号原告:王瑞锋,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魏瑞堂,男,193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双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双庙村。法定代表人:邵有永,该村主任。原告王瑞锋诉被告魏瑞堂、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双庙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瑞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瑞锋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