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山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山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8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委托代理人:杨玉海、程远薇。被申请人:山晓东。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山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04执保8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晓东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长青二路紫薇风尚5幢2单元219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25116011-7-5-21902~2)。现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申请解除保全,我院(2017)陕0104财保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晓东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长青二路紫薇风尚5幢2单元219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25116011-7-5-21902~2)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