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艳丽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丽,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274号原告:何艳丽,女。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常明,经理。原告何艳丽与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何艳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艳丽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艳丽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