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英山与被执行人高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135号姜英山、高宏军:申请执行人姜英山与被执行人高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宏军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姜英山交付劳务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40元已由被执行人高宏军承担,本院(2017)辽0604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2017)辽0604执135号一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蔚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