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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英山与被执行人高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135号姜英山、高宏军:申请执行人姜英山与被执行人高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宏军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姜英山交付劳务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40元已由被执行人高宏军承担,本院(2017)辽0604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2017)辽0604执135号一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蔚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