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袍中北路*******号。负责人:许关华。被执行人: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兴业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申请执行人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嘉力宝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查封财产均为抵押财产,并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38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