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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严天华、徐海君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丹,严天华,徐海君,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73号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严天华,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徐海君,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程晓华,男,I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王丹丹诉被执行人严天华、徐海君、程晓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严天华、徐海君、程晓华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丹丹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3号威嘉白金领域B栋B单元9层0910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的房屋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丹丹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严天华、徐海君、程晓华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名下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3号威嘉白金领域B栋B单元9层0910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的房屋。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