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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建锋与桐柏县城关新日电动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锋,桐柏县城关新日电动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731号原告:张建锋,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委托代理人:江凤,女,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系原告妻子。被告:桐柏县城关新日电动车行经营者:张才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锋诉被告桐柏县城关新日电动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桐柏县城关新日电动车行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关新日电动车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