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宇诉王志强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宇,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宇,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宇与被执行人王志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强制过户裁定,现已将该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