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威海金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一成渔具制造有限公司、王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金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059号申请人:威海金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钱江街西。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被申请人: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金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一成渔具制造有限公司、王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按诉讼标的额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由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诉讼标的额9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