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涛与被执行人全西彦、陈国平、朱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全西彦,陈国平,朱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被执行人全西彦,女。被执行人陈国平,男。被执行人朱瑞英,女。申请执行人张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全西彦、陈国平、朱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涛以与被执行人全西彦、陈国平、朱瑞英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全西彦、陈国平、朱瑞英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琪 关注公众号“”